昭通时间丨欠薪案件,清零! 昭通帮农民工兄弟2993人讨薪3900万

2025-04-05 18:41: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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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短短的40年中,中国经济上要实现从计划到市场的转轨,在政治上要实现从人治向法治的历史性跨越,在法治上要初步构建起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和法治体系,要完成这样一种并非自生自发、自然演进而是后生后发的、理性建构的政治、经济、社会、法制现代化任务,任何一种单一的方法论都是无法胜任的。

但伤者,不仅可能起诉要求动物园管理方赔偿,而且可能要求被告承担主要责任,其不仅可能要求赔偿,而且可能主张其母下车救助自己属见义勇为,从而要求更多的赔偿。这就是,某种意义上,需要看到建构与虚构两个概念,有时可能正是一个硬币的两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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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上,当鲍西娅说出既然你要求公道,我就给你公道,而且比你所要求的更地道,即必须在安东尼奥胸前割下一磅肉,但不能多一点,也不能少一点,而且不能流下一滴血,夏洛克只能哑口无言,[35]他人包括绝大部分戏剧观众或读者,在很大程度上只能觉得鲍西娅强而有力。[57]反之,若将这里的建构和用来描述文学特点的虚构概念联系起来,就会发觉新的思路。更典型的例子则是,1946年中国华北地区演出《白毛女》时,有观众(战士)奋起拔枪,欲杀死戏中黄世仁,并已将其视为真实世界的恶霸敌人。从法律行业传统的角度看,人们亦习惯认为这是理性的自我揭示和对阵,其是在法律框架之内的说理式的争夺或征服。本文须指出,诉讼战场实际上暗示了更广泛的蕴含不同意见的社会法律实践,如立法领域的价值冲突、执法领域的思想差异、守法领域的态度分歧,其实例亦不胜枚举。

[4]故本文写作又可能被视为意义甚微的笔墨努力。[49]See Julie Stone Peters,Law, Literature, and the Vanishing Real: On the Future of an Interdisciplinary Illusion, Publications of the Modern Language Association of America, Vol.120,2005, pp.442-453. [50]参见[美]理查德•A•波斯纳:《法律与文学》(增订本),李国庆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9、13页。第四时期,则是1995年加入WTO,印度知识产权开始全面进入全球化。

而印度专利局就是通过引入这些跨国非政府组织,对 利害关系人概念进行了创造性的扩张解释,认定支持印度反专利诉求的第三世界网络 (ThirdWorldNetwork)、卫生全球获取项目 (TheGlobalHealthDeliveryProject)、无国界医生组织 (MedecinsSansFrontieres)等国际机构,所代表的乃是 全球患者团体,而这些 全球患者团体,当然也应当是真正的专利权 利害关系人。比如,它们就公开指责印度卫生部专家委员会提出的专利建议,因为它阻碍了民众(包括其他国家)对可负担药品版本的获取。正是因此,2003年IBM将其美国本土4000多个编程的工作岗位转移到印度,并于 2005年进一步扩大了在印度的外包规模。在现代性社会条件下,只有具备民主宪制结构,才能有效地将不同社会群体的声音,置入对重大法律议程的讨论和制定,由此才能激发和塑造社会成员对于本国法律的认同和忠诚,而不是将法律全球化理解为统治者武断性的战略决策或对全球化单向度的主权确认。

惟其如此,才最终创造出一个既积极融入又灵活自主的法律空间。在药品专利法案件中,公共健康概念就可能被解释为只有在严格保障药企的研发动力前提下才能获得更好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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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哈指出,印度必须保留这一弹性的自主政策空间,反对西方跨国企业的专利 常青。这也是其他法律部门很难具有的复杂性特征。而印度,则充分利用了国际规则赋予的法律空间,赢取时间来给予国内药企独立发展的产业保护和法律支持。但是,这无法解释一些悖论现象。

印度知识产权的悖论性特征,其原因就在于通过公共商谈与大众参与,为不同视角的权利解释提供了充分的法律空间,它们在相互竞争解释权的过程中塑造了知识产权本身。这可以追溯到我们文化背景的一种倾向,即在任何思想过程中都试图避免极端。印度知识产权悖论展现的第三个启示来自人权法的视角。我们尽量与WTO要求下的国际规范相一致。

例如,发展中国家政府间组织日内瓦—南方中心 (SouthCentre),就向美国提交正式意见书,批评美国贸易代表对印度知识产权法律及实践开展的不定期审查。但社会主义传统的解释,并不具有充分的说服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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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面,印度国家本身无法抗衡全球化运作的跨国资本、霸权国家与知识产权的联盟,另一方面,印度国内的草根阶层,也无法对抗 再种姓化的特权群体的支配。IT软件和电影产业是印度参与全球化的龙头领域,因而其版权法保护程度较高,甚至被认为制定了全世界最为苛刻的版权制度。

如此,印度知识产权就可能呈现为一幅完全不同的面貌,沦为一部特别全球化的知识产权法与一种配合权贵交易的 本土化逻辑的特殊结合。很难想象,印度的行政官僚竟然为了帮助 穷人,主动鼓励药剂师 违法来规避专利保护。本国的公共性知识和他国的公共性知识,美国实际上根据自身的战略利益,在知识产权规则设计上进行了精巧的区分和安排。这一拗口的法律规定,显然就是针对印度这样的后发国家的 传统知识,它们虽然 公共使用和销售,但由于未被专利化,因此在美国专利法框架下就不构成真正受保护的知识产权,美国企业自然就可以对这些尚未被专利化的国外知识进行 先占性的法权确认。知识产权全球化之所以能够突破印度的主权疆界,本质上得益于西方国家为全球贸易体系设定的总交易模式,这种总交易模式通过开放西方国家的农业与纺织品等领域市场来换取印度对其弱势领域的全面开放。事实上,印度最后是借助科学系统的建构,通过将传统知识进行科学主义分类,采纳现代图书馆的档案信息检索技术,完成了对传统知识的科学化和真理化固定,才获得了对抗专利法根据其固有的 新颖性、创造性等原则进行法律确权的能力。

因此,印度知识产权的战略重心始终围绕有利全球化出口创汇的软件服务业打造,当药物专利法不断遭遇国际反对时,印度政治高层总体还是更倾向有利软件服务业发展的知识产权战略,这是由印度全球化战略的基本处境所决定的。在这样的发展中,印度在经济全球化中的后发地位,将会不断激化社会矛盾和阶级分裂,从而进一步推动印度在法律民族主义和法律全球主义之间不断摇摆幅度的加大,乃至最终的崩裂。

二、全球共振网络:民族国家、跨国公司与非政府组织 在印度与西方跨国药企围绕专利展开的系列诉讼战中,其中最大的行动者变量就是跨国性的非政府组织网络。而印度立法和司法进程在时间上的延宕,非但不是通常所批评的没有效率的民主机制的弊病,而是经由充分的立法辩论、专家意见、民众参与和社会运动,更好地反映和吸纳了不同声音。

在知识产权实践中,印度就灵活运用了不同的权利解释来捍卫利益,它有时主张社会经济文化权、有时强调民族生存权与发展权,有时又高扬普遍世界人权。同时,1995到2014年间,印度共受理了366件版权侵权案件,其中 80件为外国版权人提起,而且法院在其中的 52件都依据印度法律做出了有利于权利人的判决。

最关键的是,意见书特别强调,印度药企的仿制药生产不仅关涉印度人民健康,而且对于印度以外成百上千万人民特别是发展中国家人民的健康都起到了极为重要的作用,它特别指出,印度仿制药企为艾滋病患者提供的廉价仿制药 (其中很大一部分都是由全球基金及其他慈善基金资助生产的)帮助挽救了非洲及其他地区数百万患者的生命。正如评论所言,NASSCOM不仅在推动政府出台软件产业扶持政策、提高印度软件企业的管理水平和质量标准、向世界积极推介印度软件产业、成功塑造印度软件业的良好形象等方面有口皆碑,其在促进和协调印度软件行业知识产权保护方面更是主要推动者。即使例如防治传染性疫病的 迫切性,也可能被保守派视为有碍经济利益的 民粹主义煽动。法律全球化不是被动的法律移植,而是一个商谈性的政治过程和法律过程。

与其他部门法不同,知识产权体系的多部门性质,先天决定了难以用单一的权利定义来把握它的属性。法律文本充满了再解释的空间,但关键在于,受其影响的社会人群是否有权力能够参与到这个不断商谈的宪制结构之中。

由于种姓制度和殖民地传统的影响,印度当然还不是西方意义上完全的功能分化社会,它依然保留鲜明的块状式分化与层级式分化的传统社会特征,种姓、血缘、宗派、村社、部落、城乡、宗教、性别、种族依然都是阻碍印度发展和导致法律腐败的重要原因。食品药品管理局的指导意见明确允许和鼓励药剂师提供仿制药作为专利药物的替代品,并认为只有这样,才能驱散药剂师对违背医生处方向患者提供仿制药的恐惧心理。

在整个20世纪90年代,美国动辄单方面使用惩罚性的超级301和特级301条款,制裁不严格执行专利保护的印度,其次则是当时的欧共体,在1998年世贸组织日内瓦会议上,它们公开指责印度没有建立起一项保护医药和农业化学产品框架。在软件行业知识产权战略的制定中,印度国家软件和服务公司协会 (NASSCOM)就扮演了重要角色,这已得到许多学者和业界人士的一致公认。

因此,要与此种全球化的贸易权 (知识产权)对抗,一方面需要依靠领土分化的民族国家拥有将普世人权话语在其国内实证化的宪制法治结构。另一方面,通过 以时间换空间战略,以10年为期限逐步修订专利法,同时在实践中进行灵活法律解释,规避那些对本国弱势阶层的不利条款规定 (风险分配)。它在全球贸易系统的总交易框架中寻找到一个更有利印度的平衡点,在外部世界和国内社会之间形成了一种双重的交易和平衡机制。这也深刻依赖于国际社会对于一个国家宪法完备与法治独立程度的衡量。

其内在原因,就在于中国立法过程尚无法充分吸纳不同社会利益集团的声音,因此经常是根据强行动员来朝向某个统一的政治目标和政策方向。而经济系统的全球化,则又不断带动其他社会系统的全球化,这些社会功能系统的全球化不断获得加速。

同时,这个国家还需要积极融入其它世界性的社会功能系统网络之中。利用这一规则,在2005年和2006年期间,印度制药企业就提出了100多项异议申请,使外国制药公司的专利无法在印度生效。

究其根本,印度法和中国法发展模式的不同,其内在原因就源于国家、市场与社会三者之间关系的深刻差别。其次,意见书认为,印度已经为权利人行使其知识产权提供了充分的司法和行政救济:例如,跨国制药公司诺华此前对8家印度企业分别提起诉讼,声称侵犯了自己对维格列汀 (vildagliptin)持有的专利,而其中4起案件都获得了法院禁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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